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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户抢劫”中“户”的含义和范围


作者名称:但未丽
来源:抢劫罪专题整理

    

  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虽然有此解释,但关于“户”的含义和范围,学界仍然认识不一,大致有以下几种看法:
  其一,“户”应指公民日常居住的私人家庭生活场所,包括公民的住宅及其院落,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但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及供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如旅客在旅店或饭店居住的客房、公共娱乐场所等。该论者并认为这是加重打击入户抢劫的立法本意决定的。其主要理由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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