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分别规定了投保义务人的强制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和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强制承保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违法法定投保义务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和违法拒保、拖延承保的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需要进一步明确。《解释》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分别对此做出了规定。
1.违反强制投保义务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解释》第19条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为依据,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和行为人不一致的,由两者承担连带责任。主要理由是:第一,未履行法定的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是投保义务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基础。第二,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侵害了第三人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利益,属于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