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其最显著的特征是,不同于其他人格权,生育权的实现需要男女双方的共同作用。生育的前提,是卵细胞与精子的结合,而这正是需要男女双方“各司其职”才能实现。所以生育权的实现具有特殊性。 而由于女性在生育过程中扮演重要作用,比如受孕、胚胎发育、分娩以及婴幼儿的哺乳方面都是由妇女完成,使得一般人总会认为只有女性才有典型的生育权,这也是认为女性主要享有生育权的学者所持的依据。如有学者认为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女性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则应该在生育方面享有更多的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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