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矿业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基于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从成立、有效、生效三个层面予以分析认定。
  1.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签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系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要约承诺作为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就矿业权转让合同而言,矿业权人作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就拟交易矿业权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变更过户、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在书面转让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尚需进一步审查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即判断合同是否具有适法性,只有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合同亦是如此。
  2.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有效
  已经成立的合同有效与否,是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对该合同做出的价值判断和法律评价。合同的有效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对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则区分情况,分别按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或效力待定处理。
  矿业权转让合同成立后,经审查签约主体适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合同即可认定为合法有效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应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或者协助履行报批、变更登记等法定义务。
  至于本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在于:此种合同无效说认为《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