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三条对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对于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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