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于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具有重要作用,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禁止。因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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