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间的保全,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在提起上诉期间,提起诉讼保全的案件。此时,因第二审人民法院尚未接到报送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据《民诉解释》第161条规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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