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采用了权利与权利客体并重的表述方法。对于立法上较为成熟、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其内涵和外延都较为明确的权利,直接表述为某某权利。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物权等,就直接表述权利名称。对于立法上还不太成熟,对权利的概括归纳还不准确、权利的内涵和外延还在探索空间的权益,采用的是对客体的表述。民法总则就表述为某某(权益)受法律保护。比较典型的条文是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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