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以民事权利是否成熟为标准,分别对权利或权利客体作出规定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17年第3辑 总第71辑

    

  本章采用了权利与权利客体并重的表述方法。对于立法上较为成熟、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其内涵和外延都较为明确的权利,直接表述为某某权利。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物权等,就直接表述权利名称。对于立法上还不太成熟,对权利的概括归纳还不准确、权利的内涵和外延还在探索空间的权益,采用的是对客体的表述。民法总则就表述为某某(权益)受法律保护。比较典型的条文是民法总则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