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存在的疑问是,什么才是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案件的特殊情况”呢?对此,目前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
我们认为,可根据立法本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的有关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件及一般理论通说加以综合考量。一般认为,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指涉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国家政治、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等方面工作特殊需要,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对犯罪人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之情形,也可以包括案件存在其他方面的特殊情况。前者是指案件因涉及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而“特殊”,这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接受与把握,争议也较少。而后者将“案件的特殊情况”扩展到“案件其他方面的特殊情况”,因为任何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