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撤销权可能不是由管理人来行使。这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清算程序终结之后的撤销权行使主体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解散,并且终止执行职务。此时,如果发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显然无法再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追回的财产进行追加分配。如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后才发现债务人作出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由于已经超过了可以依据破产法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的时效,此时债权人如欲主张权利,获得救济,需要符合民法、合同法或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