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多重碾压行为的法律性质时,最为困难的是究竟应当认定其为分别侵权行为的何种类型。因为这不仅涉及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而且涉及对该行为的受害人的救济是否全面、妥善的问题。
1.多重碾压行为不能构成全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
全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每一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即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100%的原因力。其中任何一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具有100%的原因力,就不能构成全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在多重碾压行为中,不会存在两个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100%的原因。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后果,能是死亡两次或者以上吗?前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案肇事逃逸车辆的侵权人与被告彭某某分别对受害人曾某某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曾某某死亡,构成《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