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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法律条件


主编:贾东明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解与适用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制度。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会使得与其相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死亡制度,可以及时了结下落不明人与他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宣告自然人死亡,是对自然人死亡的法律上的推定,这种推定将产生与生理死亡基本一样的法律效果,因此,宣告死亡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本条规定,这些条件是:

  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要达到法定的长度。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时间要满4年。如果是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要满2年。

  本法(《民法总则》,后同)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需要满足的下落不明时间长度要求高于宣告失踪时的要求,因为在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只产生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以及实现债权、偿还债务等法律后果,但宣告死亡以后,还会发生继承的开始、身份关系解除等。因此宣告死亡的条件应当比宣告失踪严格,下落不明的时间应当比宣告失踪时所要求的时间长。

  依照本条(《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后同)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其生存的可能性明显小于一般情况下的下落不明,因此这种情况下宣告死亡,法律要求的下落不明时间长度应当短于一般情况下宣告死亡。关于这一项的内容,《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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