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件涉及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2008年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裁判意见对于在不同类且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的定性以及赔偿责任的认定有很强的示范和借鉴作用。 首先,本案体现出我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中的平等原则。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认定“KODAK”这一外国品牌为驰名商标,表明中国法院在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方面,完全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的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对外国商标所有人的驰名商标给予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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