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主编:唐德华、高圣平
来源: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下)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51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里“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界定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两个具体标准,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只有在同时衡量了这两个法律标准的前提下,才能确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某一商标权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他人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具体来说,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的商标只能是核准注册的商标并在核定在案的具体商品上使用,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才能受法律保护。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者将注册商标使用于核定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便超出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从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样,在这个范围内,其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经商标局核定的商品或与这些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便构成侵权,要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可见,商标法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限制在注册范围之内,目的是为区别和判断侵权与非侵权提供明确界限,为当事人预防侵权、商标管理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制止、制裁真正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赖以遵守的法律准则,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切实得到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是从两个角度来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一是从合法行为——申请商标注册的角度来加以保护的: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审查,如发现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或近似,则依法驳回,不予注册;对已注册的商标,在规定的一年期限内,如有人提出争议,经审查争议成立的,则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二是从制裁违法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角度来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前者,即使出现了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也不以侵权论,行为人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后者作为违法行为的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不仅会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同程度地损害,还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国家的商标管理活动,故必须追究行为人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印制等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处罚相关当事人的关键。

  商标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在市场竞争中用伪劣产品获取非法高额利润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随着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广泛深入地展开,商标侵权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全球性的严重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世界各国都在商标立法中详尽不同地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以及相应的制裁措施。商标法第七章、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章都设专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如果没有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就不能认定其侵权。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是指:(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3)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6)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与其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同一种商品的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相关的营业中作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于是否为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是否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在相关营业中使用,以商标局的判定为准。

  2.行为具有违法性

  商标侵权侵犯国家商标法律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属于工业产权的范畴,是商标专用权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任何形式和环节上的商标侵权,都是违法的,都会侵犯民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人的民事权利。假冒商标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法行为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造成的

  商标法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作了特殊规定,即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还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50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1)商标的范围

  商标法所称商标应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法4条第3款的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所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项目或者类似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使用的含义

  “使用”二字的含义,不仅包括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还包括使用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3月30日)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①服务场所;②服务招牌;③服务工具;④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⑤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⑥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⑦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3)相同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的判断

  使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范围,仅限于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对使用的商标,则限于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类似性和使用商标的近似性。

  ①相同商品、类似商品的判断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服务。商品和服务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该商品与服务应当认定为类似。对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容易认定,对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认定就较为困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断:(1)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不是惟一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第11条规定:“商标法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应当注意的是,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用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分告以及《商标注册簿》登录等的分类,具有严格的分类意义。但在区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是否类似上却并不一定有严格的分类意义,还需要考虑其他各种因素。如果是使用在属于分类表中同一类别但不是同一种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当然可以认定其为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例如,同属于分类表中第三类的漂白剂、洗涤剂、肥皂,这三种商品就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同属第三十类的面包、糖果、糕点、糖浆,这四种商品也可以认定为属于类似的服务项目,但是,在分类表中不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即分别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却不能一律断然判定其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例如,在分类表中属于第二十九类的果冻、果酱,和属于第三十类的糖果、蜂蜜、糖浆,一般消费者心目中就容易将它们混同为甜食一类的东西;再如在分类表中属于第一类的“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用的化学制品”,和属于第五类的“医学科学用的化学制品。”虽然也不属于同一类别,但也并不能因此就认定其不属于类似商品,因为对于缺乏这方面专业知识的大多数一般消费者来说,极容易将它们混同在一起,认定为“都是化学制品”。所以,在认定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类似时,并不能只根据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分类表,还要根据前述多种因素,最主要的还是看这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是否会在广大消费者中造成混同。

  ②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第9条规定:“商标法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