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撤销制度,是指公司解散后发生了法定事由又可继续存续的制度,即公司解散的撤销制度,基于解散事由而应解散或者已经解散后处于清算中的公司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或者经由特定程序依法恢复其营业能力或者从清算中回转。如德国规定,股份公司解散后,如果公司系期满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因破产程序开始解散,但破产程序已经被公司申请取消,或者强制和解协议生效后予以取消;或者因章程缺陷而被解散,但股东会议做出了消除缺陷的修改章程的决议,在上述前提下,如果公司剩余财产尚未被分配给股东,那么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的公司继续存在的特别决议(占股份3/4以上股东的同意)。清算人应将修改的决议以及关于公司继续存在的决议,申报商业登记簿中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决议方生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