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是近现代民法学就所有权物权以外所作的最基本的学理分类。两者都属于限制物权范畴。具有支配权、绝对权之性质,但是,基于不同的设立目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存在明显区别:
1.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内容有所不同。用益物权是以占有和利用标的物的实体为目的的权利,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因此又称为实体物权。而担保物权不以取得对物的实体的利用为目的,而是以取得物所蕴含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它无须对物的实体加以直接支配,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对物进行支配,是一种价值权。
应当明确的是,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这一区别在现代法制之下,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一般而言,担保物权人只能就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而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而用益物权则不限于对物的使用收益,有的用益物权,权利主体除可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外,还可将标的物出让或用于信用担保。如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