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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转让

引用84-87页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解读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不同,后者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只是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发生了变化。

  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商标权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商标权的转让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转让,也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转让,它关系到商品的来源和出处,涉及企业的信誉和声誉。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权的转让有不同的作法:一是连同转让。即商标必须与原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一并转移,不能只转让商标而不转让该营业。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德国、美国、瑞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二是自由转让。即商标权人可以将商标和营业一起转让,也可以不连同转让,而只转让商标。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有日本、英国、法国、巴西、加拿大等。但这些国家法律上多有规定,转让行为不得造成欺骗性后果或使相关公众对不同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已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有权将商标所属企业与商标一同转让或只转让商标不转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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