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辅助手段的目的在于使引证商标失去原有法律效力,从而消除在先障碍,使博物馆申请注册商标被核准。从前文案例可以看出,在注册驳回案例中,可存在一个或者多个引证商标。实践中,根据引证商标法律状态的不同情形,可分别采用“撤三”“无效宣告”“异议”等辅助手段,消除引证在先障碍。
(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如果引证商标已注册满三年,注册核准的产品和服务与其经营范围不相关,可推测其真正使用该商标的可能性较低,则博物馆可在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的同时,就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若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博物馆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可能被核准注册。
(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如果引证商标已注册但尚未满三年,且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误认”“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情形,博物馆可在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的同时,尝试就引证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若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相当于商标权自始不存在,则博物馆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被核准。
(三)商标异议
如果引证商标正处于公告期,博物馆可对该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引证商标正处于待审或实质审查阶段,博物馆应持续监控引证商标的法律状态,一旦引证商标进入公告期,博物馆便可提出异议。若能成功异议引证商标,则博物馆申请注册商标可能被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