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物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为同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另分成两个层面进行证明。 第一层面,证明博物馆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为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在判断商标核定的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方面,主要考察在功能、用途、主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是否具有一定共同性。[1] 第二层面,证明博物馆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是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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