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被追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追加的事实和理由及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书所记载的事实和理由的证据。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时,需向被追加的当事人送达参与诉讼通知书,并根据案情写明被追加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将追加当事人的情况及时通知其他案件当事人,并变更案件的举证期限,送达追加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递交书面的申请书,只是在庭审或答辩状中提出要求追加当事人的,法院认为无须追加当事人的,应在裁判文书中阐明,无须制作不予追加当事人的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