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
申请复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发现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问题,及时纠正。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及时审查。实践中,个别法院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并没有做到及时审查,导致当事人不能及时得到救济。很多问题留到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得以处理,错过纠正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错误的最佳时机。对当事人复议申请的审查由原作出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法院办理,上一级法院不能通过复议程序对原受诉法院的裁定进行审查,缺乏监督下级法院审判行为的有效手段,对受诉法院不处理或拖延处理复议申请的行为难以实现有效监督。如果受诉法院的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复议程序由原法院自行纠正。因此,受诉法院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必须及时审查处理,保证权利救济渠道畅通。
二、注意区分当事人对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复议和对保全、先予执行实施行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