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或者实现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由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具有弹性,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因此决定了公益诉讼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其核心内涵都是民事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其具有两方面的显著特点:(1)公共利益总是涉及众多的主体或者公民个人,即带有群体性;(2)这种诉讼由能够代表群体或者公共利益的少数主体提起和实施,这种利益即众多的单个主体所拥有的个体利益累积起来而形成的具有公共性的集合利益,以及为众多主体作为一种共同体或者一个不可分的群体所共同拥有的整体利益。[2]
一、公益诉讼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
1.公益诉讼既可以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提起,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提起。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救济方式。
2.公诉则是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人民法院定罪处刑的诉讼活动。其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行为,不属于民事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