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同属刑事裁判中的“事实”部分,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有显著不同,主要体现在:
一是目的功能的差别。定罪事实及证据适用于定罪活动,量刑事实及证据适用于量刑活动。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定罪用来解决被告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目的在于实现刑法的惩戒功能,以维护社会秩序,满足公众心理预期。量刑则是在定罪基础上对被追诉人应当判处刑罚的衡量,既要体现刑罚的报应观念,又要充分考虑到预防的效果。因此,定罪事实以既往犯罪事实为中心,遵循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量刑事实则更加关注犯罪事实中既成的社会危害及未来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险,以确定被追诉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