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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关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涉外商事海事卷(一)

    

  本条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规则予以统一处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第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第三,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该规定承袭了传统的事实发生地法的冲突规范,又引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共同属人法原则。一方面,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事实发生地或称事务管理地法是主流立法,体现了“场所支配行为”的传统规则,也含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例如,美国法院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不当得利准据法时,将利益取得地作为最重要、最具决定性的考量因素,英国自体法理论也将利益发生地法作为不当得利的自体法,欧洲大陆国家更是普遍采用事实发生地法。另一方面,这一冲突规范也受到了挑战。例如,在交通及通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可能出现不当得利的事实或无因管理行为跨越数个不同国家、不易确定事实发生地。此外,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于当事人之间已有的某种法律关系时,事实发生地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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