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之模式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涉外商事海事卷(一)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冲突规范的特质上具有很多共性,例如,两者都是独立于合同和侵权之外的债的发生原因;两者都基于一定的原因事实而产生;两者都涉及款项的补偿或返还等等。因此,部分国家和地区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统一进行冲突规范规定。例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98条规定:因实施法律而发生的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期前支付,适用已经或将要引起该债的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日本法例》第1条第1款规定: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意大利民法典》第25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