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冲突规范的特质上具有很多共性,例如,两者都是独立于合同和侵权之外的债的发生原因;两者都基于一定的原因事实而产生;两者都涉及款项的补偿或返还等等。因此,部分国家和地区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统一进行冲突规范规定。例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98条规定:因实施法律而发生的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期前支付,适用已经或将要引起该债的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日本法例》第1条第1款规定: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意大利民法典》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