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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衔接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企业破产法(二)

    

  《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即溯及力问题,需要专门规定。首先,我国法律除非有明文规定,一般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企业破产法》对溯及力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说明该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该法对于2007年6月1日以前的企业破产行为不予适用,以前的行为适用该法施行之前的《企业破产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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