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属于营利法人,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对于上述组织的清算,有的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有的则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比如,《合伙企业法》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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