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是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核心,被征集股东应在充分了解委托授权所需的必要信息的前提下作出理性的决定,以保障被征集股东的利益和意志通过征集人的代理行为充分体现。[1]如果征集人发布的征集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导致股东在错误认知的情况下委托其行使表决权,则在违反《证券法》第90条规定、构成本条所述情形的同时,还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规定、构成第197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此时应当适用何者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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