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所谓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是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监督,并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主要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或者说是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而当事人就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也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这些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合同行为,公权力不宜主动介入,自然不属于本条所言监督处理的对象。但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只是对私人之间权利义务安排的规则,任何自由都有其边界。《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