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出让金,构成迟延履行,出让人有权请求受让人支付约定的迟延违约金或请求损害赔偿。至于能否径行解除合同,我们认为,第一,原则上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目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就载明,若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一定比例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二,若合同中约定只要受让人未在约定期限支付出让金出让人即可解除合同,此时应参照《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7条的规定,注意审查受让人迟延支付的行为是否严重,是否影响出让人合同目的的实现,若受让人迟延支付的时间较短,违约程度较为轻微,则不宜以合同约定解除权直接判令解除合同,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第三,若合同未对解除权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则应根据《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