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6条的规定,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出让方同意,擅自改变了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发现这一情况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中,出让方是指代表国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市、县一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适用本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只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中的出让方,才有权以本条解释作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另一类案件--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尽管转让方和受让方也可能在合同中对土地用途作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样可能出现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情形,但转让方却不能依据本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而只能依据《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