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程序和适用法律的不同,法人清算可以分为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案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普通清算案件的理论前提是公司资产足以偿还对外所负的全部债务,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具有一定物质基础,司法权介入清算程序的深度和力度要具有谦抑性;而破产清算案件的理论前提是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法人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必然无法全额受偿,债权人受偿比例在清算程序终结之前并不确定,因此司法权介入清算程序的深度与力度应当加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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