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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与侵权责任的承担


主编:王利明
来源:中国民法典评注——人格权编

    

  就侵犯姓名权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而言,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1.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以冒名贷款不还案为例,对于冒名人是否赔偿被冒名人的精神损失这一问题,司法实务有一种立场认为被侵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是被盗用的,这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所以不应当支持其所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此外,也有立场持“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说”,比如,在“尹某与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姓名权纠纷案”中,法院就认为:“本案中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履行贷款发放的身份审查义务,致使他人冒用上诉人的身份信息贷款,导致上诉人被征信逾期档案录为‘黑名单’且长达两年之久,期间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处协商,但始终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确实侵犯了上诉人的姓名权,给其经营和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其相应精神损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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