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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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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并购过程中的税收风险防范策略


作者名称:申林平,顾涛
来源:跨境并购税收法律制度研究:原理、规制与经典案例

    

  1.搭建科学有效的税务架构
  无论是现金并购还是股权并购,在设计并购方案时,都应将税收作为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单独加以考虑。跨境并购税收面临多个国家的税收征管实践问题,有中国的、东道国的,还可能涉及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
  在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同时,并购企业减少税负的方法应考虑两个因素:(1)有效性。一般来说,评价并购有效的普遍原则是,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力争风险最小化。然而,鱼和熊掌不可兼得,高利润必然伴随着高风险。通过有效的税务架构,在低税负的国家收取并购财务利息,在高税负的国家将利息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无疑能从整体上降低税负,从制度设计上保证将来取得利润的成本较低。(2)弹性。跨境并购股权架构的设计,无论是用于并购后的持续经营,还是盈利退出后的资本运营,都应做到随机应变。若是日常性的长期经营、长期持有,分派股息、红利时税负较低,那么应当考虑中间控股公司的选址。如果目标公司属于美国资产,那么可以在瑞士、卢森堡等国注册中间控股公司,因为这些国家与美国所签双边税收协定约定的所得税预提税率是5%。若是仅仅作为溢价性的短期盈利,在收购1—2年内运用资本运作将并购资产卖出,则应当保证在IPO时,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税率较低。此时,可以考虑进行资产重组,以便提升整体价值,或单独在当地寻找投资者进行运作。
  2.考虑不同国家的受控外国公司制度
  中国税法规定,由国内控制的海外公司设定的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税率50%,非正常需要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利润分配的,应将当期利润计入境外业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此举无疑对通过设立中间环节并购投资的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的推出大大影响了一些采用间接投资方式的企业。中国企业时常投资一些海外的控股公司,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同时也需要缴纳一部分企业所得税。中国企业常常将巴哈马、开曼群岛等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作为海外投资对象,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再由中间控股公司开展对外投资业务。受控外国公司使这类投资方式受到了局限,母公司应考虑相应的反避税风险。实操中,在避税地注册的中间控股公司,经税务稽核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可以被认定为以避税为主要存在目的,属于受控外国公司。因此,如果将中间控股公司注册为当地投资公司,将部分投资收益或利润用于避税地的投资,形成实质经营,则可能被认定为“正常经营需要”,无须在汇回利润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3.规范并购协议税收事项
  并购协议是规范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法律要件,其中含有并购交易条款、相关陈述与保证条款、承诺条款、协议解除条款等。并购方应尽可能与目标公司就税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将意见体现在并购协议中;分歧较大的,应该在协议中注明解决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利用协议中的补充条款进行事前约定予以控制,作为补充说明。并购协议中的财税条款应通过并购方财税人员审核,再由专业税务师进行规范,做到条款简单明确。
  4.关注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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