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如存在违法或不规范行为,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可能具有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为两项。首先,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其次,部分企业在遇资金获取困难、资金链具有断裂风险的情况下,虚构资信水平,以虚假的文件骗取银行的贷款“借新还旧”。后续贷款资金也未用于生产经营,而主要用于归还前债,这样的行为不仅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犯罪,还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犯罪。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我国《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中的“欺骗手段”,是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资金、信用时,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了客观事实,骗取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只要申请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贷款资金没有按申请的用途去用,都符合这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