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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中“民事诉讼”的范围


作者名称:黄淘涛
文章名:虚假诉讼罪中“民事诉讼”的范围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07月08日

    

  根据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采用定义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本罪中“捏造事实”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但并未对何为“提起民事诉讼”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争议。2021年3月“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对“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做了列举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现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虚假诉讼罪中“民事诉讼”的范围作进一步探讨。

  一、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是否包括二审程序

  有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程序也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从实质上讲,行为人以捏造的虚假证据材料提出上诉,也会导致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没有理由不以虚假诉讼罪论处。

  研究认为,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民事诉讼”有其特定含义,不能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简单画等号。虚假诉讼罪中“民事诉讼”的范围,需要结合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进行具体认定。根据《解释》一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据此,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和民事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即行为人提出民事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启动民事一审程序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民事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存在本质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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