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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罪及其刑罚


主编:王爱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下)

    

  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个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构成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追究刑事责任。本款含有以下三层意思:
  一是“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这里规定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是指盗用、冒用能够证明他人身份的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材料信息以达到自己替代他人的社会或法律地位,行使他人相关权利的目的。这里的“盗用、冒用”包括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用于证明他人身份的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材料信息后使用(如以伪造、变造、盗窃、骗取、收买或者通过胁迫他人的方式以获取用于证明他人身份的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材料信息后使用),也包括以其他方式获取用于证明他人身份的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材料信息后使用(如捡到他人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身份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材料信息后以他人名义活动;受他人委托代为保管或因职责保管用于证明他人身份的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信息材料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授权或者同意使用,但是超出授权及同意使用的范围使用他人的能够证明他人身份的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信息材料;经与他人交易或者串通,使用他人的能够证明他人身份的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信息材料;取得用于证明他人身份的特定数据信息后以他人身份登录数据信息系统;等等)。这里的“他人身份”是指通过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信息材料等方式予以核实和证实的他人的法律地位。根据实践中的情况,这些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信息材料等包括出生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学籍档案、录取通知书、数字证件等。盗用、冒用的一般是他人真实的身份。
  二是“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关于“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高等教育法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因此,这里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是指经过考试合格等程序依法获取的高等学历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入学资格。这里的“公务员录用资格”主要是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录用程序取得的公务员录用资格。公务员法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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