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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海洋排放核废水的法律制度


作者名称:张慧
文章名:禁止向海洋排放核废水的法律制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05月07日

    

  核能组织管理体系

  国际核能组织管理,主要有联合国组织管理体系和欧盟组织管理体系两大类。

  国际原子能机构。1957年7月,根据1954年12月第九届联大通过的决议,成立了联合国国际原子能机构,旨在维护和推进原子能对人类社会和平、健康、环境和经济繁荣的贡献,保证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在该机构的主持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与核安全、核废料管理、核事故处理、核损害责任相关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原子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1955年,根据联合国相关决议成立了联合国原子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旨在解决全世界关注的放射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问题,包括天然的和人工制造的放射源,核反应堆、核武器等的影响问题。该委员会制定的辐射防护标准具有国际权威性,是各国制定辐射防护标准的主要依据。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1958年1月1日根据《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成立了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72年4月20日,以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为基础,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成立,后来整合在欧盟框架内开展活动,工作领域包括核安全与监管、核能发展、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保护与公众健康、法律与责任、核科学、核数据库、信息与交流等。

  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主要围绕核电职业、技术拓展、运行经验总结与反馈、同行评估和技术支持等方面展开活动,意在推动核电营运者以积极开放的心态,相互学习交流,分享经验与教训,达到核安全营运的目的。

  核安全法律体系

  从上世纪中期以来,联合国及联合国原子能机构主持制定了多项与核能相关的法律制度。

  禁止倾倒放射性废物制度。1972年12月29日,联合国通过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伦敦公约1972》)。1993年11月召开的《伦敦公约1972》第106次协商会议,通过了停止向海洋倾倒一切放射性废物的决议。

  确保海洋安全制度。1982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公约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同时规定,各国不得将危险和污染转移他国。

  通报和援助制度。1986年9月24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原子能机构特别大会上通过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公约强调,缔约国必须将核事故详细情况向有关方面通报,各缔约国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必须迅速提供援助。

  自我监管制度。1994年6月17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外交会议通过了《核安全公约1994》。该公约鼓励各核能利用国切实提高核安全水平,并且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使人类社会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1997年9月5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外交会议通过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简称《联合公约1997》,“乏燃料”系指使用过的核燃料,通常由核电站的核反应堆产生),该公约重点强调主权国家承担管理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责任。

  核损害赔偿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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