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加入的船舶油污责任赔偿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由国际海事组织(IMO)[1]拟定的《1992年责任公约》《修正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92年基金公约议定书》)及《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但《1992年基金公约议定书》目前只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此外还包括中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在国内立法层面,包括《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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