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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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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资不抵债时债务清偿协定的认定


作者名称:杨心忠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商事裁判规则详解

    

  协定机制是在公司资不抵债状态下被引入,此时公司的所有财产都将按一定顺序分配给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作为公司财产的即将所有者,基于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享有安排自己财产的权利。债务清偿方案是清算组处理公司财产的文件,因此,债权人自行协商通过此方案正是其意思自治的体现。同时,协定机制如果能顺利进行,其同破产程序的结果一致,都使得债权获得公平的清偿。但是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由于破产程序的费时、费力,破产费用较高,如进人破产程序后不可避免的律师费、中介机构费用、管理人费用等的支出,公司债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不一定高于公司清算中及时采用协定机制所获得的利益,甚至可能因为需要支付破产程序参与者高昂的报酬,而导致破产程序终结时债权人已无利可得。相比之下,债权人协商制作清偿方案简易可行且提高了公司清算的效率,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因此,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且该方案符合公平受偿原则,则没有必要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第一,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的前提是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此处公司财产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法律为公司清算设置了严格的清算程序。在成立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后,清算组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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