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的召集决议的瑕疵。存在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但就其效力有争执可能性时,这将成为股东会决议撤销的事由。 2.由无召集权人召集。根据监事会或少数股东或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董事的提议召集股东会时也应由正当的召集权人召集。若由公司法上规定之董事会、监事会、少数股东以外的主体,或章程上的非召集权人进行召集时,均视为无召集权之人召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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