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害新型人格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最多只能通过类推适用的方法对其提供及时的保护,这种办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提供保护。在一般人格权设立以后,也应给予法官保护新型人格利益自由裁量的空间和技术手段。因此,在出现新的人格利益需要作为权利加以保护之后,法院也不必要采用类推的方式保护人格利益。由于我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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