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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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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借款


作者名称:张童
来源:农村宅基地法律实用手册

    

  在之前的解答中,我们探寻了外地村民购买本村宅基地房屋后用于抵债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经过法律梳理,我们了解到上述行为在法律上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具体法律规定和理由参见之前问答内容。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宅基地使用权人直接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的合同或者行为是否能够被法律所认可呢?
  要想解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法律上的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抵押作为法律行为,其设定和行使应当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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