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途中工伤”的法律规定是否应当废除曾一度成为争议的焦点。不可否认,上下班时间内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也未受雇主的监督,其途中风险不在雇主控制范围内,其与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伤害存在很大不同。所以,对“途中工伤”认定过程中,尤其对于“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解释时虽应遵守上述原则,保护劳动者权益,但该合理性不能作过于扩张的解释,对于上下班路线、时间的合理性的把握应当有一个度。[1]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好工伤保险秩序,守护好工伤保险初衷。 (一)符合上下班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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