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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单位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上

    

  [释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垄断定价纠纷
  垄断定价纠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排除、限制竞争所引发的纠纷。
  (2)掠夺定价纠纷
  掠夺定价纠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值销售商品所引发的纠纷。
  (3)拒绝交易纠纷
  拒绝交易纠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所引发的纠纷。
  (4)限定交易纠纷
  限定交易纠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所引发的纠纷。
  (5)捆绑交易纠纷
  捆绑交易纠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所引发的纠纷。
  (6)差别待遇纠纷
  差别待遇纠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所引发的纠纷。
  [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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