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原买卖合同并不解除,出卖人再次出卖实际上是“就物求偿”,再次出卖所得价款应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仍有剩余的,因出卖人在原买卖合同中的利益已经实现,故剩余的部分应当返还买受人。相反,再次出卖所得价款如果不足以覆盖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此时因出卖人在原合同中的利益还未完全实现,故出卖人还可以继续请求买受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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