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2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对教唆、帮助行为中的特殊情形,即被教唆、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的规定。当被教唆、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唆人、帮助人实际上是利用被教唆、帮助人的身体动作作为侵害他人权利的方式,来实现其非法目的,被教唆、帮助人在这里类似于他们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一般而言,这时被教唆、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欠缺相应的认知、判断能力,对该侵权行为的实施并无过错可言,其不能成为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教唆人、帮助人应就该侵权行为承担单独的侵权责任。
  本款后半段规定“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与监护制度直接对应的。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管教和约束被监护人的责任,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不法行为,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责任作了规定,本条第2款规定与以上规定都是相对应的。在其理解和适用上,需要把握以下两点: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