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原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人提供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一起对原材料、设备进行检验、验收,之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8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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