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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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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主编:江必新、夏道虎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上)

    

  在连带债务中,由于各个债务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债务,因而,一般情况下,对某一债务人生效的事项,原则上并不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但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人的债务并非完全独立,由于各个债务的给付在目的上具有共同性,而且各个债务人的给付具有同一性,即各个债务人的给付都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同一给付利益,因而,在债的履行过程中,某些事项可能只是对个别债务人发生效力,而某些事项则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据此,可以将连带债务存续期间的事项区分为绝对效力事项和相对效力事项。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地区)关于绝对效力事项与相对效力事项范围的具体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法国最为广泛,德国最为狭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采折中立场。
  1.绝对效力事项。绝对效力事项是指某些事项不仅对个别债务人产生效力,而且对所有债务人都具有普遍效力的事项。一般认为,可以依据如下两个标准予以认定:一是能够使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例如,某一债务人对债权人作出了清偿,该清偿行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产生效力,其与债权人之间的连带债务也因此消灭。二是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虽然某一事实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完全实现,但为了简化法律关系,避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循环求偿的法律关系,也可以将其认定为绝对效力事项。例如,债权人免除某一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时,为了避免各个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循环求偿关系,该免除行为也应当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即其他债务人仅应当对该债务人应当负担的债务份额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绝对效力事项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导致债务消灭的事项。一旦连带债务人中的某个债务人作出了履行(清偿或代物清偿)、抵销债务或提存标的物而导致债务消灭或部分消灭,由于各个债务人的给付具有同一性,即都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在此情形下,连带债务即因此消灭或部分消灭,因此,其他连带债务人当然都应当被豁免或部分豁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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