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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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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


主编:黄薇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

    

  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目的。虽然从表面上看,贷款人借款的最终目的是收取利息和收回本金,借款人的使用借款的用途似乎和贷款人的利益并无直接的关系,但是,借款用途一直作为借款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特别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借款用途更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借款用途之所以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很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比如,借款人将取得的基本建设贷款用于炒股,严重改变了借款的用途,虽然也有获利的可能,但使得贷款人的贷款风险急剧加大,一旦发生股灾,很可能使贷款人蒙受重大损失。另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借款还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还会造成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因此,贷款人对借款除加强监督检查外,对于借款人违约使用借款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一直将借款用途作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本条再次明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同时规定,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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